原标题:家庭教育立法:蓄势待发 核心速读 为什么要立法? 1. 青少年社会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 2. 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家庭教育功能逐渐弱化和衰退 3. 社会需要主要调节家庭教育外部关系的法律机制 立法如何明确责任? 1. 主要调整机制是政府机制,应由政府来承担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要责任。 2. 由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出发,政府相应地要履行不侵害义务、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,其中的关键是如何落实给付义务。 3. 政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市场化培育。
进入新时代以来,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逐渐增强。在近日由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举办的“聚焦家庭教育立法”学术沙龙上,与会专家从教育学、法学、社会学、人类学等不同研究角度,围绕家庭教育立法应如何定位、政府应履行怎样的职责、立法的调整对象等重要问题展开讨论,展现了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的前沿成果。
顺应时代发展要求
“家庭教育立法是我国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,也是健全家庭教育治理机制的迫切需要。”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田汉族指出,随着社会转型和发展,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已经发生巨大变化,当前需要做的是深化相关研究。
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定位,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劳凯声指出,应定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,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促进家庭教育的能力提升。
讨论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背景时,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罗爽认为,一是随着青少年社会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,家庭教育不当已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的重要诱因,家庭教育的外溢性愈发明显。二是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家庭教育功能逐渐弱化和衰退。“核心家庭中的父母用在孩子身上的精力相对减少,且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支持也越来越少,急需外部力量的帮助。”
在罗爽看来,由于家庭教育问题开始具有公共问题的性质和特征,原有的以个人利益为本位、以家庭自治为原则、主要调节家庭教育内部关系的私法机制,难以对家庭教育进行全面的调节,不再能满足家庭教育发展的需要,“这就要求一种新的家庭教育法律调节手段的产生,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、以适度干预为原则、主要调节家庭教育外部关系的法律机制。鉴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、复杂性和专业性,这种新的法律机制必须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予以体现。”
对此,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陈正华补充说,家庭教育立法应十分审慎,要避免对家庭教育权的侵害,“不使家庭教育丧失其应有的特色与个性”。
合理确定政府责任
从现实来看,目前我国已经在进行家庭教育立法的探索,目前重庆、贵州、山西、江西、江苏已经推出5部地方“家庭教育促进条例”,凸显对家长的指导和帮助之意。
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康丽颖认为,家庭教育立法要在构建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基础上,帮助和指导父母学会扮演教育者的角色,与孩子共同成长。“当父母学会做一个合格的教育者,孩子在学校教育体系中会更加适应,进入大学学习家庭教育课也是为将来做好父母做准备,这是一个一以贯之的教育指导和帮助体系。”
“家庭教育立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,应主要围绕家庭教育指导这个核心内容展开,主要功能是通过建立制度来配置资源,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,这种支持具有普惠性、基本性和公平性的特点。”基于此,罗爽认为“主要调整机制是政府机制,应由政府来承担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要责任。”